摘要
前言对地方官吏廉洁的深切关注贯穿于中华帝国的法典。在清朝(公元1644年至1911年)的官员手册中,与当地恶霸结盟以威胁蒙昧的农民,并从诉讼当事人身上收取贿赂的腐败吏员和贪婪的走私者,被列为行政秩序的主要干扰。~1相似的焦虑也始终困扰着秦汉早期帝国(公元前221年至前206年;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的立法者们。因此,他们不会完全地依赖那些在郡县中不可信赖的代理人,中央政府积极鼓励平民作为主体参与法律制度的运作。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2期1-17,共17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