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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巴县农村地区的赋税包揽与诉讼之关系——以“抬垫”为例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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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清代的纳税方式,原则上是自封投柜,即是指由纳税人亲自到县衙门去,将税银直接放人设置在那里的柜子之中。不过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往往广泛存在着包揽(承包征税,代行纳税等)行为,赋税的很大部分都是由包揽行为征收到的。而在清末的巴县地区,在包揽的行为之外,还存在着被称为“抬垫”的纳税方式,该方式在赋税征收过程中也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所谓抬垫,即是指在超过了自封投柜的纳税期限后,柜子已经被撤去。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2期256-274,共19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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