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秦汉时期,有官名被冠以'守'字的情况。长期以来,这个'守'被解释为试守,对此,滨口重国指出:除了试守以外,不具备敕命任官资格的人暂时被任命为县的令、长、丞、尉的情况下,也会被冠以'守'字。~1大庭修在认同滨口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所谓守官应是代理某官职,即以卑秩官兼任高秩之职。~2此外,大庭还对'行某事'进行了讨论,指出:'行某事'是处理某官事务,很难看出按秩次等级兼任的规律.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18年第1期94-124,共31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基金
日本学术振兴会科学研究费补助金课题(课题编号24242028)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