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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县行政下“不良”的犯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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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在唐代,县这一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单位的内部,设置有以长官县令为首的县丞、县主簿、县尉等官员,其下还存在着包括县录事、县佐史在内的杂任等诸多人员。~1其中,除了统管全县行政的县令之外,负责维持县治安的官员也是负责司法的县尉。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18年第1期153-168,2,共17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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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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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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