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陶髦、樊崇义同志在1985年出版的《诉讼法论丛》中所写的《试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中国特色》一文中认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律师辩护制度中国特色的第一个根本标志。一切剥剥阶级专政国家的律师辩护制度都是为剥削阶级统治服务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辩护制度,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是为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而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律师执行职务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