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被告人李某,男,42岁,某县农民。李某于1986年初承包了一乡办综合商店,因进货资金不足,找到同村社员田某,要田帮助筹借一万元现金,田答应帮忙。同乡的另一青年赵某,以帮助买物资为名,从县建筑公司骗取一张空白转帐支票,也找到田某要求帮忙找个帐号。于是田某从中撮合,将赵某介绍给李某,赵谎称从建筑公司借了张支票,想借李某承包商店的银行帐号把支票入上。
作者 童建明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7年第3期87-8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