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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文书等三人问题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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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老师:我是法律系八五级的学员。在实习过程中,我遇到了以下三个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第一,由陈卫东、张甲天老师编著的《司法文书写作》一书中讲道:'不能引用宪法条文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第二,全国在直辖市、县、市均设立公证处。
作者 陈卫东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8年第1期80-,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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