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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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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职能主要是:第一,律师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二,律师可以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第三,律师可以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未当庭宣读的,要求当庭宣读,并发表质证意见;第四,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作者 李江涛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8年第2期85-,8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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