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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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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点》(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必须具有特殊的身分。因此,弄清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范围,对于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十分重要。
作者 刘德权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8年第3期52-5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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