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改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刍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目前,我国劳改单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对于改造、生产的一系列问题,由党委研究讨论,作出决定,而后由行政首长付诸实施。行政首长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委的决定,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劳改单位的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自五十年代开始实行。在这种体制下,劳改单位的行政首长,如队长、大队长、监狱长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员、教导员、政委负责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狱政管理工作,
作者 龚万征
机构地区 人文函大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8年第4期78-79,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