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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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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作者 阴家宝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8年第5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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