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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以减刑代替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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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有少数法院错误地运用减刑,有的是明知已生效判决量刑畸重,却不按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改判,而以减刑变更原判刑罚;有的是明知下级法院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却在二审中维持原判,而后再予减刑。这种以减刑代替改判的做法违反了刑法规定,严重破坏了减刑制度的正确运用。
作者 佘宏荣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8年第6期72-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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