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存在诸多困惑,根源为社会、学生、学校三方面原因,应当用科学的教育协同社会和学生的需求。科学定位须准确把握高等性、面向法律工作、面向基层一线、技能型的内涵。培养模式是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高度统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是教师的工作追求。校外实习须做到'实'与'训'、'习'深入结合;充分认识校内实训的价值。着力打造品牌化、模块化、规范化的素质培育体系。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加强与政法机关合作。
出处
《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第1期167-195,361,共30页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