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浪乞讨儿童是儿童中较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人权保障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社会。政府在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包括尊重、保障、监督和监护人责任。我国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实现存在多重障碍,目前可建立以救助管理站为中转的模式,强调救助管理站对儿童实施强制性救助,杜绝儿童流浪乞讨,并对儿童进行短期教育,之后分类型妥善安置,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实现。
出处
《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第2期313-322,357,共11页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城乡统筹背景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行政救助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0XJC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