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重庆、南京等地开始全面禁止中小学征收择校费,但是措施一出台就遭受多方质疑。根据现行宪法,国家在义务教育领域享有管理权,父母也有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在国家没有实现义务教育资源均衡之前,禁止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并不符合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标准,必须进行改革。一方面,不能简单采取禁止择校的措施将国家均衡义务教育资源的责任'转嫁'给公民;另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的投入,让公民无论户籍所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都能享受到优质的义务教育。
出处
《法学教育研究》
2014年第1期376-385,443,共11页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
基金
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统筹城乡教育专项重点课题“统筹城乡民办教育体制及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2011-TC-00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