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调查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街接,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监察法中的概念并不需要与刑法中的概念一一对应,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既非同一也非相互排斥的概念。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应采取监察法和刑法分别判断的二元论。哪些人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应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确定。被调查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解决的是被调查对象所涉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应该以刑法规定的主体性质为依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3-14,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