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街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街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67-77,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7年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官员制度运行情况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