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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后时代” 企业如何在劳动争议中向骚扰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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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家国有公司的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告上法庭。这是我国首例涉性骚扰案件。此后,有关职场性骚扰的报道常见诸媒体。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此前,受害者以性骚扰为由起诉,法院往往都以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关注点更偏向于名誉权、身体权、一般人格权类。
作者 于宁 李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9年第9期10-11,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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