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认识错误的情形并不少见,炒菜时把糖当成盐就是一种典型的认识错误。我国古代很早就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了特别的制度安排。《周礼》记载了先秦以前对'不识''过失'和'遗忘'进行宽宥的'三宥'制度。《唐律》对认识错误的规定非常细致,一方面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说的是在犯罪时不知有从重事实的,按一般犯罪处理;不知有从轻事实的,按普通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又规定,'犯法者不知而犯之''与犯法者同坐',说的是犯罪人不知禁止偷盗或者不准逾越边境的法律,而与他人一起实施的,一并有罪。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9年第14期38-40,共3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