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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的“冲突”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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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存在的意义之一在于理解世界。自习惯法产生以来,人们即从未停止过对法律的理解活动。[1]当理解仅限于为人们一种自觉的行动时,它呈现出纷繁的状态:不同的人、集团可以运用迥然相异的方法对法律作出多姿多彩的理解。这种纷繁的理解状态对一个国家思想、精神领域的繁荣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单就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讲,'统一'则是最根本的前提.
作者 纪建文 Ji Jianwen(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250100,Jinan,China)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1年第1期205-220,475,共17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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