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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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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的实证性与法官的制定法约束假如人们要探讨德国法文化的典型标志,那么,人们首先便碰到德国法文化与其他欧陆法文化所共有的特征。在此尤其要提到的是编纂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被认作法的渊源的基本上只是制定法但不包括法官判决。[1]还有两个其他的独有的特征与此相连。第一,法与道德基本上是分离的。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2年第1期14-21+529,共8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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