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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之晚近发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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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方法论在德国是由萨维尼在19世纪中期以一种古典方式发展起来的。[1]和以往一样,法律方法论是制定法所有解释和适用的基础。法律理论上它所依据的假定是,法律适用者受到一个即使是能够变化的规范内容的约束,该规范内容是法律发现的前提并体现在规范文本中.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5年第1期16-33+341-342,共20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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