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将结束的这个世纪里,德国法院曾两次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过去的法治崩塌所带来的司法困境:一次是在1945年纳粹政权垮台之后,另一次则是在198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解体之后。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必须回答下述问题:某事违背了正义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根据已经瓦解的法律体系中的实证法却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我们是否仍应视之为合法有效?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7年第1期183-208+337,共26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