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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性商谈的法律论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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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90年的一个裁判中持如下观点:'宪法的解释(具有)商谈的性质,在其中主张一些理由有效,并提出相反的另外一些理由,最终较好的那些理由起决定作用。'[1]这至少接近这样的观点——法律论证应被视为理性的商谈。问题是,这一观点应如何理解又如何能够被证立。我的回答分为三步。首先提出几个反对法律商谈理论的模式。第二步我随后勾勒出法商谈理论的基本特征,这一理论构成法律商谈理论的框架。最后,第三步提出以商谈理念为取向的法律论证理论的主要元素。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20-29+272,共10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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