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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与法律论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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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方法论的缺陷本次大会的一般主题揭示了这一判断:古典的法律方法论已经死亡。如果这一判断合适,那就有两个问题相关联。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方法论死于什么?第二个是:谁会、谁应该继承法律方法论?第二个问题当然特别引起了(方法论)的亲戚,首先是最近亲属——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趣。死亡原因经常是有争议的。一个容易想到的猜测是:法律方法论死于其理想。它对法律的和社会的现实缺乏意义,这使它在同样的这一现实中不可能长期存活了。古典法律方法论未切中法律实务的行动条件,30年前埃赛尔就已经断定了。[1]这一断定直至今日也没有被驳倒。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30-43+272,共14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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