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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与立场——以彭宇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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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言:问题与限定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对彭宇案作出初审判决,判决被告彭宇对原告徐××的损失承担40%的补偿责任。[1]判决甫出,批评如潮,焦点又在经验法则的运用。一时间,围绕这一司法技术运用之当否,你一言我一语,好不热闹。其实,我国并不乏运用经验法则裁判的先例[2],但鲜有引起热烈讨论和批评如本案者。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作者 黄伟文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51-64+272,共14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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