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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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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约翰·奥斯丁认为,规则不同于命令[1],只有规则才能够'合适地被称为'法律的一部分。[2]罗纳德·德沃金主张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原则,并且他试图解释根据法律规则而作出的司法决定不仅在描述上是不精确的,而且在规范性上也毫无吸引力。[3]邓肯·肯尼迪认为,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标准,只有法律标准才是司法决定中在道德上更为可取的形式。[4]同德沃金一样,拉里·亚历山大与肯·克莱斯认为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原则。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156-168+273,共13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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