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草草看去,不同的宪法解释理论似乎大相径庭。有的人主张宪法解释应当反映制宪者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ions),而有的人则认为宪法的含义与此类意图在很大程度上无甚关联;有的人坚持宪法解释应以多数决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为指导原则,而有的人则抵制任何'反多数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偏见;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9年第1期98-114+303,共17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