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基本权利建基于制宪权(povoir constituant)的决断,并且作为基本民主的自我约束行为而为议会的简单多数设置限制。人权则恰恰相反,依据传统理解它属于超国家的权利(ueberstaatliche Rechte),它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对立宪多数产生限制。~①因而它为国家立法建立了一个正当性标准(Legitimationsmassstab),为第三种权力确立了一个补充性的法源。
作者
张慰(译)
Jorg Neuner(University of Augsburg)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13年第1期47-68,414,共23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基金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