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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畏惧)人民”:德国立宪主义中的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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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永久的人民自治制度,在权力制衡的制度中以法的形式约束权力,这两种需要在民主的宪法秩序中产生了永久的冲突与矛盾。权力与形式之间的冲突的存在并非没有争议,因为,或许可以认为,没有法的形式,就不会有民主自治的观念,也就不会有制宪权的悖论。~①本文不打算介入这个理论争论。人们或许承认,没有法的民主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这不意味着,自治的宪法形式能够完全吸纳民主的政治实践。
作者 赵真(译) Christoph Mollers(Humboldt University of Berlin)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14年第1期110-129,304,共21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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