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多数当下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认为存在惯习性的承认规则,亦即决定了某些事实或事件——它们被用以确定创制、修改和废除法律标准的诸方式——的惯习。在每个现代法律体系中,这些事实同样是惯习上所确定的法律来源(sources of law)。本文旨在思考惯习上确定的法律来源和法律效力(legal validity)观念之间的某些概念上的关系。
作者
朱振(译)
Andrei Marmor(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Jacob Gould Schurman)
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16年第1期181-206,共26页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