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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批准程序之检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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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批准程序是2015年《立法法》修订时被保留的程序,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直以来就备受争议。立足于"较大的市"的立法实践,通过分析批准程序应当承担的合宪保障功能、监督制约功能、秩序安定功能及其实际功能的发挥,探讨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合理权力边界,比较关于批准程序存废观点各自的利弊,进而可以提出废除该程序的对策主张,即只要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以备案程序取代批准程序将不存在任何法理和技术方面的困难。
作者 牛振宇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3期56-65,共10页 Law-Base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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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7

  • 1《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皖政[1996]16号.
  • 2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主编.《中国城市年鉴》2002年.
  • 3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主编.《中国城市年鉴》2003年.
  • 4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主编.《中国城市年鉴》2004年.
  • 5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主编.《中国城市年鉴》2005年.
  • 6.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78.
  • 7杨利敏.论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立法相对分权[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1-52. 被引量:14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95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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