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批准程序是2015年《立法法》修订时被保留的程序,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直以来就备受争议。立足于"较大的市"的立法实践,通过分析批准程序应当承担的合宪保障功能、监督制约功能、秩序安定功能及其实际功能的发挥,探讨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合理权力边界,比较关于批准程序存废观点各自的利弊,进而可以提出废除该程序的对策主张,即只要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以备案程序取代批准程序将不存在任何法理和技术方面的困难。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3期56-65,共10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