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交强险是否应赔付本车驾驶人员的损失?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被告金某驾驶A车辆行驶至江东隧道北出口处,遇原告沈某停于此处的B车辆和停于B车辆前方的维修人员张某所驾驶的C车辆,A、B、C三车相撞,造成原告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金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事发时,原告沈某作为B车辆的实际车主以及驾驶员,其站立于B车辆的右边副驾驶车门处,因A车撞向B车辆后.
作者 韩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1期59-5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