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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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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实践中,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多设有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7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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