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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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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证据后果严重不久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作出决定,对一名伪造民事证据的当事人杨某某及一名案外人李某某均处以罚款4000元的处罚。在审理杨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宣城市某制冷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作为其误工损失的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发现杨某某当庭陈述与该证据不符,合议庭遂对该证据真实性进行调查。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13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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