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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检察院:建议对4起“醉驾”案适用免处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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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7日,濉溪县检察院集中提起公诉4件危险驾驶案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醉酒驾驶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在8年多的时间里,各地均根据不同的社会效果对该类犯罪量刑进行相应的调整。本着“醉驾”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事实、情节,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事实、情节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 李锋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14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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