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老东家”造成损失,是否承担多种责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曹某于2016年4月入职大华公司,从事数据分析工作。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曹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与大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省内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大华公司按月向曹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元;若曹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大华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作者 老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14期59-5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