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亟待立法和司法的保护。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画面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私自使用其游戏画面作品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主播玩家在进行网络游戏直播时对游戏画面加入个人操作技巧的讲解以及与观众进行互动,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创作游戏,因而不能成为作品。此外,在案件的赔偿数额计算上,是否应酌情考虑游戏主播的"个人劳动贡献"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宣传管理收益,值得研究。文章以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为例,展开对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的研究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