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及时公正地救济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不涉及社保基金保险待遇给付的情形下,允许法院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直接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原则和行政行为拘束力(构成要件效力)理论,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效力,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应当以该工伤认定为定案依据,无需对工伤问题进行审查,更不能作出与该工伤认定相反的判定。
出处
《法治论坛》
2012年第1期10-2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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