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于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经过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与司法实践,期待可能性理论逐步完善,现已成为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但却做出违法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如果无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与非难。然而,期待可能性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理论界也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对一起真实的案例进行研究,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渊源和发展,分析该理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以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适法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出处
《法治论坛》
2012年第1期224-23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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