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家鑫案的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同时,亦引发了人们对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引入的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文在分析旧派行为刑法观与新派行为人刑法观各自优劣得失的基础上,指出意图糅合二者之长的并合主义刑法观由于只体现在刑罚论而未涉及定罪,因而未能真正消除新旧学派存在的问题。刑法学应该建立起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并重、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二元因素为定罪与量刑机制的体系,即人格刑法学,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在现有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人格刑法理论,从而修正我国刑法司法中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出处
《法治论坛》
2012年第1期247-25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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