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自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传统侵权法遵循着过错责任的一贯思路,以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可归责性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这里,过错是附着于加害行为的,加害行为构成侵权法上归责的基础,故而传统侵权法又被称为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本文将这种思路概括为"有行为、有过错,才有责任"的侵权法模式,行为是其出发点,过错是行为与责任间的介质,学说上称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有原则便有例外。侵权法发展至今。
出处
《法治论坛》
2012年第2期303-31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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