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促进银行体系稳定及有效运作的政府机构。虽然金管局没有保障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但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有责任确保银行以负责、诚实及务实的态度经营,以及促进银行维持正当操守标准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规则。金管局的职能也包括遏止与银行业务有关的非法或不正当的行为。但从雷曼迷你债事件后,也反映出香港在金融投资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失。本文以金融投资产品为视角透视香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新发展。
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1期29-3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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