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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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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民事赔偿制度系以侵权人确定和责任个别化、具体化为法理基础。然而在诸多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方面适用传统民事赔偿制度可能出现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或者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的现象,这往往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因此,构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来应对重大环境污染所派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失为一项行之可行的路径。
作者 杨兴
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1期52-73,共22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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