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具有标杆意义,对美国危机的历史审视以及立法考察昭示着:做大市场与推动金融创新,绝不能消解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不仅应该明确体现在金融监管目标中,还需要设置达至目标的适当监管机构。而在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本土植入需考量现实条件,要在我们的金融立法和监管中培植金融消费者保护思想,并具体体现为金融监管目标,设置由央行"牵头监管"模式为主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机构。
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1期74-8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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