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既想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劳动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想一直被竞业限制协议束缚手脚长期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便产生了一个疑问,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随时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正式公布,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基本上也已经尘埃落定。
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3期251-2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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