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模式转变,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符号,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治现象和行政自治方式。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中,裁量基准技术的应用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行政权和司法审查权关系,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也成为理论和实务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通过考察司法审查与裁量基准的应然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对裁量基准的真正态度,我们可以发现,裁量基准既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规范,同时又是司法审查的对象。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双重地位,导源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尊重与制衡这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对裁量的司法制衡,已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志。但是,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模式从传统主流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到功能主义建构模式的转型,司法制衡的策略不再仅仅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控制,而应当秉承着一种"司法尊重与严格审查相并存"的司法态度,在保证行政的必要灵活性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制约可能出现的行政专断问题,从而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真正形成一种良好的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权力关系。
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4期174-18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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