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保护—组织保护—社区保护,是农民权益、农民组织权益保护发展的基本规律。作为农民个体、农民组织生存的时空载体——农村社区的发展,是保护、发展与实现其权益的关键。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社区不断发展,实现从平等生存权到平等发展权,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发展是一个渐进、缓慢的演变过程。在法治与自治、利益分享与利益共享、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的对立统一中,其法律保障机制的选择、主体体系的合理架构成为其法律保障模式择定的基础。基于倾斜性保护的理念追求,在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中心原则指引下,找寻出主体协调、产业协调、区域协调、系统协调等多元协调的体系化保障模式,是农民权益保护与新农村社区发展的法律保障模式框定的应然选择。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1期11-28,共18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新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BFX00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三农’重要财政、金融和组织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执行机制及提升对策研究”(项目编号:71341016)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新农村社区发展研究”(项目编号:NCET-10-040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