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前会议制度以其简化、加速案件正式审判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等特征而被较为广泛地引入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庭前会议制度时日尚短,各地在诉讼实践的适应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公诉人参与审判机关主导的庭前会议时,其权利、义务模糊,为实践操作带来很大问题。为此,公诉人参与庭前会议程序不仅应该明确庭前会议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意义与效力,同时更应该明确自身参与庭前会议的相关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的基本职能。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32-40,共9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2013—2014年度广州市检察机关重点研究课题。课题参与人:赵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翟晓舟——陕西省行政学院讲师
李小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熊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