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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跳桥行为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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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跳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此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起哄闹事"的行为;结果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寻衅滋事罪"在历史上,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通说认为。
作者 李明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137-139,共3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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